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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五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要求履行清算义务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一方不履行清算义务超过五个工作日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证券交易所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必要时可另签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乙方:  证券公司

      (盖章)               (盖章)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客户

            证券保证金服务章程(参考文本)

  为方便广大客户进行证券投资,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及简化操作流程,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本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服务。为使客户正确使用本行系统,明确本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证券保证金服务是指:客户在本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并与本行联网证券公司签定“委托指定交易协议书”,同时在本行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后,即可直接利用该活期储蓄账户作为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通过本行设定的电话委托和互联网委托系统或联网证券公司的委托系统进行证券委托买卖。
 第二条 本行开展证券保证金服务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本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系统的专线连接,使客户可直接利用其在本行的指定活期储蓄账户买卖证券。严格遵循“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由证券公司负责证券交易委托业务,本行负责客户交易资金的冻结、解冻和交收。
 第三条 使用证券保证金服务的客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1.客户必须凭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码卡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先在本行指定营业网点开立保证金活期储蓄账户(并申领储蓄卡),并与本行联网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同时填写本行“证券保证金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签约自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
  2.客户活期储蓄账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客户如需在本行联网证券公司中更换指定证券公司时,须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新的申请,原申请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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