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方式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第十三条 采用担保方式发放的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须由符合《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以贷款行认可的财产进行抵押、质押及采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贷款对象仅限于事业法人。对事业法人发放信用贷款,除需具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调查评估,信用优良、偿还贷款能力强;
二、已经开始实施住房销售方案,职工交纳住房首付款的比例在20%以上,并已专户存储在贷款行;
三、住房资金账户在建设银行开立;
四、与建设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建设银行为贷款主办行,由建设银行提供贷款、结算、信用卡,财务顾问等全方位服务;
五、贷款行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并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事)业法人代码证书;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四、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申请借款前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开工证、列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文件等;
六、自有资金落实的证明;
七、单位住房销售方案;
八、如贷款采取担保方式,要提供有关担保措施的证明资料;
九、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经办行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