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四)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建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承担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资格;
(七)与业主正式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合同;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项目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列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手续完备、合法,并通过了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能及时配套,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三、银行贷款前,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30%,或单位集资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并存入贷款行专户,或住房被本单位职工预订且预付购房款达到20%以上,并已存入贷款行专户;
四、制定了住房销售方案;
五、贷款行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科教文卫单位准备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70%。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