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操作规程
(2000年9月21日 建总发[2000]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管理,根据《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不指定消费用途,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权利、第三方保证或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四、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
第五条 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第六条 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七条 借款人所享有的保证额度根据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确定。借款人享有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且保证额度最高为60万元。
第八条 信用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AAA级:最高60万元;AA级:最高10万元;A级:最高5万元;BBB级:最高1万元;BB级:最高5000元:B级:最高3000元;C级:信用额度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