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行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结息方式和实际借款期限结计利息,并按合同约定计收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额、提前月数的一定比例计收,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水平。提前还款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二条 贷款展期,应于正常到期日,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结计正常期的贷款利息。展期期限累计计算,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的,展期期间按展期日新的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和原合同利率中水平较高者计息。累计期限达不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的,展期期间按展期日同期限贷款利率和原合同利率中水平较高者计息。
本金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不得展期。
本息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可以在贷款最后一期展期。展期时,贷款期限累计计算,以批准后的展期期限加计原贷款期限得到新的贷款期限。新的贷款期限扣除已执行期限为今后有效还款期限。用展期时贷款余额、展期时确定的贷款利率与剩余还款期数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第三十三条 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和结息方式计算复利。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行按原合同利率结计出应收贷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改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对逾期贷款本金及应收贷款利息计收罚息。罚息的计收方式按原合同约定结息方式执行。原合同约定本息到期一次偿还的,贷款逾期后改为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贷款行根据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分别结计罚息。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筹资转贷款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