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农业银行代理行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统一的代理行政策;
(二)建立与调整代理行关系;
(三)管理与监控代理行风险;
(四)统一管理与协调代理行关系;
(五)研究和引进代理行产品与服务;
(六)推销农业银行产品与服务。
第八条 分行(指境内外分行,下同)国际业务部是农业银行代理行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总行统一的代理行政策,管理本行或辖内机构与代理行的业务往来;
(二)根据总行授权与代理行交换、保管控制文件;
(三)解决本行或辖内机构与代理行的业务纠纷;
(四)向总行报告与代理行交往及业务合作情况。
第二章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
第九条 农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满足业务需要、严格控制风险、合理区域布局。
第十条 农业银行的代理行关系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建立。总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建立代理行关系时,可授权境外分行自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选择代理行的主要条件:
(一)该银行所在国家、地区目前没有代理行或现有代理行已不能满足业务需求;
(二)该银行客户与我行客户间有一定数量的长期业务往来;
(三)银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较稳定,与中国经贸关系良好,有较完善的金融法规,政府对金融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
(四)银行具备一定的规模,按总资产、资本金在该国排位居前;资本金比率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比率较低;盈利状况较好;资金流动性较好,有充足的资金保证营运。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限制与国家风险大、信用评分低于全球平均分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严格控制与国家风险大、信用评分低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严禁与我国政府规定不准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第十三条 对符合第十一条条件的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与该行协商,签定代理行协议,双方交换控制文件后,代理行关系开始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