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现场检查制度》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 中银结[20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对全辖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健全我行国际结算管理制度,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现场检查制度》。现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制度第三部分的要求,各行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对辖内分支行的现场检查制度,并于5月13日前上报总行结算业务部。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现场检查制度
为加强对全辖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健全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现场检查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国际结算、保函、保理等业务品种。
根据分级管理、下查一级的原则,总行负责对直属分行进行现场检查,各直属分行负责对其辖内的二级分行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两部分。
第一部分 总行对直属分行的常规现场检查
一、检查对象
一般限于直属分行本部,根据需要也将在对直属分行的检查过程中增加对二级分行的抽查。在后者情况下,有关直属分行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检查组。
二、检查的周期频率
总行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直属分行进行现场检查。对直属分行的检查覆盖率为每年50%,每两年全部检查一遍。对每一家直属分行每2年检查一次。
三、检查的时间
总行对每一家直属分行的现场检查,根据不同分行结算业务量及其涉及的业务品种范围具体掌握,一般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之内,如遇特殊情况,可相应延长。
四、检查组的构成
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至少由三人组成,由总行人员带队,从辖内抽调熟悉国际结算业务、工作态度积极、作风严谨、有较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各直属分行应积极配合,选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检查组。
五、检查的前期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