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请转贴现的汇票承兑银行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分行。
第十九条 转贴现申请行、汇票承兑行均需由我行金融机构部门对其授信。
第二十条 转贴现申请行必须按照我行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材料。
第五章 部门分工
第二十一条 总行资金部是转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规划、拓展和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审查分行转贴现业务的申请、审批和业务授权工作;
(二)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转贴现业务的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
(三)负责对分行转贴现业务的检查指导及有关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行金融机构部负责对转贴现申请行的法人机构进行授信,即转贴现业务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风险由金融机构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分行资金计划部门是辖内转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营业部门是转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对票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技术性负责。
第六章 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转贴现申请行向我行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代替)。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资金计划部门在收到转贴现申请行的申请后,应先将所有材料交由营业部门审查,审查内容为:
(一)审查承兑汇票及查询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背书转让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