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统计综合竞赛和定期统计质量检查,组织好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定期统一开展专题统计调研,提高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统计分析的实用性。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对在综合统计竞赛活动中获得优胜的统计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单位,由上级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对抵制、拒绝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抵制、拒绝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
统计法》和《保密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分行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中国银行总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三年五月制定的《
中国银行统计制度》即行废止。
附:二 中国银行统计制度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中国银行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在管理指导中国银行业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国银行统计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特制定本实施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