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中国银行统计工作,除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
第二章 统计工作范畴
第五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范畴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
统计法令及我行经营管理的要求,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地进行业务统计,调查、搜集、整理、积累业务资料及有关的国民经济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反馈本外币资金活动情况;为制定我行业务发展规划,深化资产负债管理,研究同业,开拓市场,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六条 统计工作包括以下具体任务:
(一)统计任务。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地依据会计数据和原始的业务资料,系统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
(二)统计手段。熟练运用现代化运算、信息传输工具,依据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对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网络畅通。
(三)统计资料。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积累、汇编统计资料并妥善保管;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进行必要的原始登记记录,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和连续性。
(四)统计分析与预测。运用科学的手段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总结、评价和预测,为业务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五)统计调查。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专题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充分利用统计信息资源,为监管和决策提供翔实可靠的信息。
(六)统计监督。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对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合理调配资金,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
(七)统计报表管理。总行及各省级分行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审批、编号本辖内各类统计报表。总行负责全辖综合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省级分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制定本辖内统计报表;省级以下分、支行、处不得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各类统计报表必须严格实行复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