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弄虚作假核销的,或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越权审批核销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对批准核销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理或处罚。
第七章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卡报损行接到审批行的批复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坏账损失分别冲减呆坏账准备金;审批核销的银行卡其他损失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核销工作是农行内部的账务处理过程,是重要的商业机密,各行必须做好对外保密工作,有关情况不得对持卡人和担保人披露。各报损行对审批核销的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应按照所涉及持卡人的名称、地址、核销金额等内容,建立台账进行专户登记管理。原发卡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保证核销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真正做到“账销案存”。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终结的情况外,银行保留对核销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追索权。债务追索要按照核销时的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金额以及核销后应计的利息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继续清理催收。对收回已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和坏账,分别增加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追回的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银行卡其他损失款项作为营业外收入。
第三十条 为保证银行卡透支呆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工作质量,切实提高银行卡业务的资产质量,审批行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已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财务处理、未处置的实物管理、继续清收的责任落实及清收后的销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总行审批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10日,12月10日以后上报的材料当年不再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