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销额度超过总行规定审批权限的,由本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逐笔审查核销材料,会签同级行银行卡、会计、稽核等有关部门(每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要由稽核部门写出专题审核报告),并经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总行审批。总行审批同意后以正式发文确认,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一)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将一定额度的审批权转授二级分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不得对县级支行转授权)。对于因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造成损失,而银行卡报损行又无法提供法律证明材料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二)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的,由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审批。
(三)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由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审核,会签银行卡、会计、稽核等有关部门后,报分管行长审批。
(四)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审核,报分管行长同意后,上报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损失每户本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 责任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必须建立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责任制度。对造成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发卡行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追究,并视损失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比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信贷规章制度处罚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对应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由于发卡行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理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