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清偿的证明;
(三)持卡人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及审批资料;
(四)持卡人透支明细清单;
(五)法院裁定担保人担保效力的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十六条 诉讼仲裁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持卡人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及审批资料;
(二)持卡人透支明细清单;
(三)法院裁定担保人担保效力的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证明及有关财产清偿证明。
第十七条 关闭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三)持卡人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及审批资料;
(四)持卡人透支明细清单;
(五)法院裁定担保人担保效力的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十八条 涉嫌诈骗类(即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五款的)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持卡人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及审批资料;
(二)持卡人透支明细清单;
(三)法院裁定担保人担保效力的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涉嫌诈骗的法律证明材料及财产清偿证明。
第十九条 小额透支类(即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六款的)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持卡人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及审批资料;
(二)持卡人透支明细清单;
(三)一年来的追讨报告,包括电话追讨记录、上门追讨记录、财产清偿情况、担保执行情况等,并经有关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其他损失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对于因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商户诈骗而造成损失的,必须由公检法部门出具法律证明材料;
(二)对于因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中因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必须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提交处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