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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的通知

  鉴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初裁决定。初裁决定见附件一;
  鉴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已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5月24日起,对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等9种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26%的特别关税。为了给所有进口商以平等和持续的进口机会,关税配额采取“全球配额”的方式。临时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的特别关税税率表见附件二。
  二、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2002年5月24日起180天。
  三、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都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调整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四、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种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临时保障措施(如实际进口量达到或超过3%,不再适用排除条款),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临时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见附件三。
  五、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与中国签有双边钢铁贸易协议,双边协议列明产品不适用本临时保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
  附件二:《临时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的特别关税税率表》(略)
  附件三:《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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