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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系统运行维护及操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3.国际结算处处长的操作权限为三级,可授权经过总行二级授权过的分行超权限的国际结算业务。
  4.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的操作权限为四级,可授权经过总行三级授权过的分行超权限的国际结算业务。
  5.总行行长的操作权限为五级,可授权经过总行四级授权过的分行超权限的国际结算业务。
  (四)分行结算业务相关部门有关岗位的权限设置:
  1.通讯岗位的操作人员权限为一级,负责对外发送报文;但不得对报文做任何修改编辑。
  2.密押岗位的操作人员权限为一级,负责为对外报文加押;但不得对报文做任何修改编辑。
  3.系统中涉及会计账户账号方面的调整由外汇会计业务主管负责设置。
  4.贸易融资岗位的操作人员权限为一级,负责额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岗位管理要求
  一、结算业务岗位与通讯岗位的管理要求
  1.国际结算业务经办、复核人员以及各级授权人员,不得兼做通讯岗位。
  2.报文发送(DOCUMENT TRANSMIT)和撤消发送(CANCEL TRANSMIT)由电传人员根据授权操作。
  3.系统中的报文授权(DOCUMENT APPROVE)与撤消授权(CANCEL APPROVE)权限应分配给二级授权经理,不得分配给一级结算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对经过授权的报文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结算部门经理或更高权限人员的同意。
  二、结算业务岗位与贸易融资管理岗位的管理要求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的不同,国际结算系统中的额度子系统应该开放给贸易融资管理部门,结算业务系统开放给结算部门,结算部门与贸易融资部门的职责分工必须明确。
  贸易融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额度子系统,并对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但不能经办国际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人员可随时查询客户的额度余额,但无权对客户额度进行直接修改。
  三、国际结算业务岗位与会计岗位的管理要求
  1.结算业务岗位与本外币会计岗位不得混岗、兼岗。
  2.结算系统打印出的会计凭证必须交会计部门审查盖章之后装订;结算部门不得保留会计凭证。
  3.外汇会计必须在每天日终将结算系统产生的会计凭证与FEBS系统对账,以避免会计凭证的遗失。
  4.由于打印机问题或误操作或系统问题导致会计凭证需要补打时,需有专人负责,以避免会计凭证重复打印。
  第二十四条 授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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