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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第三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
  (一)企业流动资金;
  (二)企业生产发展资金;
  (三)各类救济资金;
  (四)扶贫资金;
  (五)教育经费;
  (六)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需要由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楼堂馆所建设的,中央单位项目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批准。银行贷款按计划可以用于安排涉外的旅游旅馆、写字楼等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楼堂馆所的建设资金,必须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不得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资金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名义兴建楼堂馆所;不得以资金购买或者以物资等换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楼堂馆所。
 第二十五条 用自筹资金建设楼堂馆所的,按年度投资额的30%征收建筑税。

第四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 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办公楼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旅游旅馆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旅游旅馆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办公楼、旅游旅馆以外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在国家颁发建设标准之前,由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确定建设标准。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银行、计划、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楼堂馆所建设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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