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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1、对大多数艺术表演人员,可以实行个人固定工资收入和个人浮动工资收入相结合的劳动报酬制度,其中个人固定工资收入部分应当执行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个人浮动工资收入部分应当以艺术表演团体演出质量的高低、演出收入的多少以及个人劳动贡献的大小来确定。
  2、对少数作出特殊贡献的艺术表演人员,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较高的劳动报酬。
  3、对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要领导人员,可以实行职务工资制,其中直接参加演出活动的主要领导人员,还可以根据演出合同取得一定的收入。
 (七)下列艺术表演团体应当被宣告解体:
  1、有严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问题的艺术表演团体,经过整顿无效者,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宣告其解体。
  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经济亏损,以至资不抵债的艺术表演团体,由债权人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解体;经过整顿无效者,再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并宣告其解体。
  3、部分原主办部门决定不再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如果无法以其他方式继续存在,由原主办部门宣告其解体。
 (八)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场体系,为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1、开放演出市场,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持有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集体、个体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都可以依法按章进行各种营业性演出活动。
  2、开放演出人才市场,发挥艺术人才交流机构、艺术表演人员社会保险福利机构的作用,为艺术表演团体不断进行艺术人才的重新组合和艺术表演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有利的条件。
  3、放开演出票价,允许艺术表演团体自定票价,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4、建立演出经纪人制度,组建和发展国家、集体、个体演出公司,形成以国营演出公司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演出经营体系,搞活各种营业性演出活动。
  5、加强剧场经营和管理,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和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情况,通过主动联系和签订合同,保证艺术表演团体有正常的演出活动场所。凡是有条件的国营剧场,都可以试行承包或租赁等经营责任制。
  6、凡是有条件的艺术表演团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都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各种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丰富和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增强艺术表演团体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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