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检查后,要对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一份上报项目审批行,一份抄送项目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分析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中支)进行贷后检查后,要形成本行贷后检查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上报上级行,一份送项目单位,一份下发经办行,出现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上下联合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总行进行贷后检查后,要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上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终各级行要对所属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检查工作进行专项总结,并将总结报告逐级上报。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在中长期贷款贷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要立即停止对项目放贷,已发放贷款的,要实施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保障农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一)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实情;
(二)项目单位违反贷款合同规定,在未经农业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三)项目单位资本金和自筹资金未按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四)项目单位挪用银行信贷资金;
第三十九条 贷后检查或后评价中发现项目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中有重大违规操作的,项目存在重大风险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上一级行,由上一级行按《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罚办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总行、一级分行贷后检查总结分析中,发现下级行经办中长期贷款项目失败率高、风险大的,总、分行将对下级行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该区域列为高风险区域,停止对该区域审批中长期贷款项目;
(二)全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总行检查发现因贷后检查工作不落实或贷后检查疏忽,没有及时发现问题,造成项目不能正常运营或造成农业银行信贷资金损失的,对该行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