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还本付息情况。企业是否按期偿还本息,为银行产生的效益与贷前盈利性分析是否相符;出现不良贷款要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银行信贷管理的检查
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的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项目单位在其他金融机构开户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是否经过农业银行账户,农业银行是否掌握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并有效控制企业的资金往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农业银行内部规定,贷款审批是否经过授权。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科目、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检查。贷款合同是否执行上级行审批确定的期限,是否正确使用贷款科目,贷款利率是否按规定计付,挤占挪用资金是否加罚息,是否按规定执行浮动利率。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信贷资金提供情况。经办行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并分析原因。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安全措施的检查。检查贷款是否落实了相应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否合法且足额有效,抵押物登记和保管情况,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信贷管理情况。经办行是否向项目单位委派驻厂项目经理或信贷组,驻厂项目经理或信贷组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按工程进度、资金到位、购销合同实行了逐笔核贷;是否建立分析汇报制度,发现工程进度慢、超概算严重、大量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是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及时向上级行进行汇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的检查。贷款合同、借据是否完备有效,贷款项目是否按审批权限逐级建立档案,项目资料是否完备。
第五章 贷后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检查体系由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中支)、支行四级信贷部门构成。县(市)支行、城区支行或营业部作为贷款项目经办行,负责属地所有贷款项目常规跟踪检查,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中支)作为管理行负责对所属机构经办的中长期贷款项目实施贷后现场随机跟踪抽查和非现场定期监测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