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项目贷后检查应遵循项目经办行常规检查与上级行随机抽查相结合,以经办行常规检查为主的原则;对银行信贷管理检查与贷款项目检查相结合,以检查贷款项目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贷后检查实行定期总结报告制度。
第二章 贷款项目建设期的检查
第七条 贷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的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检查项目有关文件、印鉴的真实性。
第八条 项目法人的检查。检查项目承贷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贷款项目的营运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之内,项目法人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是否与贷前评估情况相符;检查项目筹建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实施项目能力。
第九条 项目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制的检查。为降低成本、节省费用,项目建设是否实行了招投标制;项目建设期间,是否对项目进行必要的施工监理和检查,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项目法人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必要的建设合同,与设备提供方签订必要的购货合同。
第十条 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
(一)项目进展进度是否与计划相符,“三通一平”进展情况。
(二)设备订货、到货、安装、调试等情况。
(三)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标。
第十一条 资金到位与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检查项目法人资本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是否按贷款合同规定与贷款同比例及时足额到位,列出到位资金明细,对法人资本金、自筹资金不能按比例及时到位的原因进行分析。
(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贷款合同或购货合同规定用途合理使用资金,每笔信贷资金是否经过项目经理签字使用,列出每一笔资金使用去向,检查资金与实物是否相符;总账与分户账是否相符,会计账与会计凭证是否相符,会计账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三)检查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超过概算,分析超概算原因,重点检查资金使用不合理引起超概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