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22号)
根据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和《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二十一号)的规定,我局对现有局长令、公告以及其它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下列局长令、公告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002年4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2号公布)
一、废止的局长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九号
二、废止的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六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九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二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四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六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三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四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六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三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八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
17.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二号
18.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六号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1985年4月19日)
2.《关于〈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86年6月14日)
3.《
关于涉外代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说明》(198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