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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

  第二十三条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的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颁发的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培训大纲进行。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的培训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一)参加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二)参加航空营运人或者独立维修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三)自学。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按培训大纲划分,考试形式为笔试,每科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该科目的考试。
  考试期间申请人有任何作弊或者其他未经过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后,可以填写并向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提交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资料。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五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F66-5)。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其申请资料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领取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由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
  第二十六条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签署:
  (一)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2.完成相关的修理项目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具有完整的修理项目培训记录和培训证明;
  3.在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修理工作。
  (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按本规则附件八《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F66-8)规定的项目划分。
  (三)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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