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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

  (三)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四)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五)上岗资格,是指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
  (六)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其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七)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单位资格证书,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七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可以经培训、考试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包括机体、发动机、部分电气和部分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航空电子专业包括电子和部分电气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二)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三)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四)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第八条 持有航空机械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与持有航空电子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具有整机维修放行资格。
  第九条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后从事该专业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或者取得所申请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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