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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1999年6月16日 建总发[1999]78号
 1999年6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规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等有关措施规定,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第一章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一、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由零售业务部门组织会计核算。
  二、借款人支用贷款时采用直接提款方式。即将贷款从借款人贷款户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由借款人自行支付装修款费用。
  三、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柜台还款方式。指借款人直接到贷款经办行或所属零售业务网点交存现金或转账(提示票据及其他结算方式)还款。
  (二)委托扣款方式。根据借款合同,贷款经办网点从借款人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储蓄卡、存折等)中扣收贷款本息。
  四、结息
  (一)正常贷款结息分两种情况: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结息日对年对月对日计算。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按月结息。借款人以柜台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实行单户结息;借款人以委托扣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实行批量结息,结息日为月末最后一日。
  (二)逾期贷款的结息
  逾期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随正常贷款。
  (三)应收利息应计算复利,复利按月结息,结息日随正常贷款。
  五、借款人按月还款的期限
  (一)以柜台还款方式还款的,在当月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视为正常。
  (二)以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月末最后一日前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扣款账户,贷款经办网点进行扣款时,未收到款项时,按逾期进行处理。
  六、借款人超过正常的还款期限,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应将未偿还部分视为逾期贷款并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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