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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
│扣缴义务人│我声明:此扣缴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
│声明   │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填报│
│     │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
│     │                声明人签字:         │
└─────┴──────────────────────────────┘

  会计主管签字:   负责人签字:     扣缴单位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审核记录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除下列条款外,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的有关要求填写。本说明与前述两个文件有矛盾的,以本说明为准: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表应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填报,即按法定税率(20%)和不同的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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