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
(八)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对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骗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分公司的,除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审批机关将撤消其分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 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二) 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和增资的决议;
(三) 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四) 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五)企业验资报告;
(六)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行业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及同业行会,自觉接受同业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经贸部于1996年9月9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