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
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交通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1月14日
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
(中央编办、交通部、税务总局、2002年1月3日)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改革工作起步平稳,运转正常。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划转工作原则。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机构改革的精简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保证人员素质,确保社会稳定。
二、划转人员基数核定。以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的在册人数,及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为基数,由各级交通、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及编制部门联合核定。
三、干部和职工划转。原从事车辆购置费稽征工作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由各级国税局审查考试录用;公务员经审查后全部划转给国税局系统;事业编制干部,由税务总局会同人事部进行统一考试录用,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80%;职工按照国税局系统录用职工的标准,由税务总局组织考试录用,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20%。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四、离退休人员划转。凡从车辆购置费稽征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经核定后与其经费一起全部划转给国税局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