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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无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办公室领导或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秘书处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或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局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各司、室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确定保管期限,并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向局办公室秘书处移交;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定期向中央档案馆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办公室秘书处和局机关司、室指定专人统一收文、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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