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不得跨层或颠倒排列。
(七)公文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公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使用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拟制公文时,首页应使用规范的发文格式用纸,草稿的续页用A4型双线横格稿纸。字迹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油笔拟制公文。
第二十五条 拟制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之间问题,应报请国务院协调或裁定,属于局机关司室之间的问题,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六条 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局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秘书处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之规定等。未经办公室秘书处审核的文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上报公文,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副局长签发。局内设机构制发的公文由司长(主任)或司长(主任)委托副司长(副主任)签发。
涉及局机关各司、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需以国药监办的文号或办公室名义行文,应由各司室写出代拟稿,并交本部门司领导审核后,送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涉及局机关几个司室职责的事项,应由主办司室代拟文稿,协办司室会签后,送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代拟文稿部门负责缮印、校对、登记、分发等工作。
文稿一经领导人签发即为定稿,领导签发后的定稿一般不得改动,特殊情况需改动时,可按程序提出,经签发人批准后方可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