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向下行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向下行文。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凡向直属单位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行文,均应抄送国务院,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主管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请示”公文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国务院的“请示”公文应一式15份,“法规类请示”一式45份;“报告”公文一式20份。
  向国务院请示的事项要抓紧时间上报,应当给国务院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请示”公文应一式3份,报告公文一式10份。
  各部门、各单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事项要给局领导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制发公文,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正确选用文种。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制发公文涉及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