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紧急公文应当由承办部门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规定》(厅字[1995]32号)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外交部等上行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名称(全称)和序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和向国务院的委、部、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使用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向本局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文,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文,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需要国务院知晓的公文,应抄送国务院。
(十四)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格式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297毫米),左侧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