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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局机关来文的收办、分办、注办、传递、督办、发文审核及立卷、归档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应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宣布重要的药品监督管理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药品监督管理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保密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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