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0〕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疫情报告系统的现代化步伐,整体提高我国疫情预报和疾病防治工作水平”的指示精神,国家将投资进行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为了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
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
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二000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保证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现项目工作目标,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筹集
根据专家论证的实施方案,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总体概算约2.36亿元。按照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原则,地方卫生信息网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和使用单位负担;中央财政1999-2001年共为此项目安排资金1亿元,除负担中央本级支出补助外,对要求地方统一配备的网络安全保密设施以及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方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防疫信息系统广域网网站和卫星通讯网网站的基础硬件设备。中央财政具体补助内容是:
1、从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全局性和整体性出发,中央财政对于中央统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配备的关键设备(如网络安全、保密设施等)购置,给予适当补助。
2、结合各地网络建设的资金需要和财力状况等情况,测算并确定中央财政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其他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3、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8个省作为试点省,每个试点省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