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管政法字〔2001〕22号)
局机关各司(室):
现将《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依据党的宣传工作方针和新闻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新闻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政策法规司分管新闻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局内各司(室)应指定一名司(室)负责人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大新闻经局领导确定对外宣传后,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五条 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一般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发布事故消息。对于其中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开对外报道,事故的有关情况由有关业务司(室)提供,经局领导审定后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报道,由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新闻。召开新闻发布会,事先由局长或分管新闻工作的领导批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局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也可邀请有关局领导和有关司(室)主要负责人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采访局领导,一般只安排中央级新闻单位。新闻单位有采访要求,需提前与政策法规司联系,并提出采访提纲,由局领导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同意采访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系和安排有关采访事宜。不同意采访的,向新闻单位及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