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进行议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作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督管理。
各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不能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项工作应当在2001年底前完成。有形建筑市场可以经批准收取服务性费用,原则上应当实行按宗收费,可以根据工作量确定合理收费幅度,并将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3、各地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彻底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4、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标准的规定强签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