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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1号 2001年6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整顿税收秩序的力度,总局决定,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并同时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现将具体内容部署如下:
  一、商贸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1、范围:所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或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目的:发现和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及团伙。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1、排查。根据以下因素对检查范围所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案头稽核),筛选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偷税行为嫌疑的稽查对象。
  (1)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数频繁、数量较多,逾期未缴销发票或当日购票当日缴销的;
  (2)申报异常的。包括与申报的预计年销售额相比较,营业初期销售额即明显偏高或申报销售额异常增长的;
  (3)注册资金与销售额的关系明显反常;
  (4)增值税实际负担率明显偏低;
  (5)无资金结算、无生产经营场所、无货物交割的非正常经营公司;
  (6)在已开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2001年1-3月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抵扣联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占企业当期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比重明显偏低。
  凡发现存在以上疑点的,报送局领导审核,经分析筛选,将认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
  2、稽查。对排查后发现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进行全面稽查。此项工作由各地稽查部门承担。
  (三)检查的要求
  1、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具体包括检查的户数、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检查方法以及进度安排等。
  2、检查中要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对查实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为防止作案分子潜逃,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的,应及时提请公案部门介入,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不得延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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