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政府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政府的建设监理归口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办事机构为建设监理司;在地方是各级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办事机构为其所设的建设监理处、科、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主要职能是:制订和实施建设监理法规;审核批准建设监理组织和人员;参与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报告;指导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的处理;指导与管理建设监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和招标投标工作。
三、关于社会建设监理组织和监理内容
建设监理组织是受业主委托执行监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符合监理条件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和工程资询等单位,可以兼营。符合监理资质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以及建设项目筹建机构,可以自愿组成独立的建设监理公司或建设监理事务所进行专营。无论哪种形式的监理组织,都要经政府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监理资格证书,划定监理业务范围,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开业。然后,通过竞争取得工程监理业务,并与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确定监理内容和收费办法。
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是全过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的某个阶段。监理依据主要是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技术、经济法规。一个建设项目,可以委托一个监理组织实施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组织进行监理。
四、关于建设监理法规
建设部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建设监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报请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实行。尔后将制定《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标准及审批办法》等具体规定。在这些条例、规定颁发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制订临时性的规章制度,为实行建设监理制和工程招标承包制创造条件。努力做到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
五、关于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
建立建设监理制度,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工程招标承包制自1984年实行以来,已有一定的基础,今后主要是健全法规,突破徘徊局面,促其发展。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总的安排是:今年准备,明年试点,后年逐步铺开。条件较好的部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步子应当迈得大一些。争取用5年或稍多一点的时间,把我国建设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相应的监理组织建立起来,形成体系,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人承办;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主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基本上都能实行监理,其他建设工程也要争取实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