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
(2001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三条 前条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可在本所规定的特别转让日内申报转让委托。
(三)申报价格上限不得超过该只股票上一次特别转让成交价格的5%,不设跌幅限制。
(四)本所对特别转让日当日有效申报在收市后按集中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至会员。
(五)特别转让信息不在本所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予以公布。
(六)特别转让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据不计入市场统计。
第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做出暂停上市的决定后,将通知该公司并公告,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在交易时间逐日持续交易。
上市公司在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后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其股票可进行特别转让。
第五条 因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向本所申请宽限期的,自公司宽限期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本所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宽限期申请未获准的公司,自本所公告不予其宽限期决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本所决定批准该公司宽限期申请的,自决定公告之日后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其股票恢复特别转让。
第六条 公司暂停上市后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本所自公司公告上述决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