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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失效]

第七章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本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投资银行、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其各项业务(投资银行、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行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包括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业务战略、业务地位、竞争优势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如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等情况。公司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业务和地区的分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证券经纪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和市场份额,其中股票应区分A、B股分别披露。
  (二)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三)应披露网上交易的金额及所占公司交易额的比重。
  (四)代理交易额包括新股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认购额,不包括国债回购。
  (五)市场份额是指该类证券交易额占沪深两市该类证券同一时期交易总额的比例。
  (六)按券种类别分别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保管证券”的金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证券承销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发行、公募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别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主承销、副主承销和分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二)应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上市推荐次数、项目和收入情况。
  (三)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财务顾问次数以及本年财务顾问收入情况。
  (四)若涉及外币,应按承销期末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应按自营证券种类(如A股、基金、国债、其他债券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自营证券规模、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自营证券规模通过将自营证券帐面原值按月加权平均计算取得。
  自营证券收益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自营证券收益率=(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自营证券跌价损失)/自营证券规模×100%
  第三十五条 应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受托投资管理收益情况和平均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率。
  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通过将受托资金余额按月加权平均计算取得。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受托投资管理收入-受托投资管理损失
  平均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率=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100%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营业费用主要项目(至少前五项费用)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报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在本报告期内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未分户存储、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末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状况进行分析,并披露母公司和各专业子公司是否满足监管部门的流动性要求和净资本要求。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其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实和可预见未来的融资策略和计划;
  (二)所采用和计划采用的融资工具;
  (三)任何可预见的融资成本的重大变动;
  (四)汇率和利率变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的分析及对策;
  (五)抵押担保等或有事项及财务承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转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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