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如有)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又未按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应说明未调整的原因及其对合并会计报表中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
  第十二条 净资本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要求计算净资本,并以净资本计算表的方式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并对增减变动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第十三条 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应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3号令)、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说明是否按规定完成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资金的存管、是否存在挪用问题,并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与否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应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时的账面价值、转让金额和转让原因。
  第十五条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或有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担保、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承诺事项除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披露或有事项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诺事项,应说明其存在情况、金额及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