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平贸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非歧视的原则管理化肥进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是指在公历年度内,国家确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以及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在确定数量内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
第三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二章 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和年度配额总量由国家经贸委对外公布,并同时公布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外税率。化肥关税配额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发放分配、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
(一)国家经贸委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二)国家经贸委根据化肥关税配额的年度进口执行情况,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予以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