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
《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
《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
《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