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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规则

  第五条 受理投诉的方式与要求
  受理投诉方式包括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需要调解或协助处理的案件,须出具书面投诉材料。书面投诉材料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等;
  4、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投诉要求。
  第六条 投诉处理程序及工作方式
  (一)农机投诉站接到书面投诉材料后,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农机投诉站将有关投诉材料(复印件)转送被投诉者,要求其在十五天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农机投诉站和投诉者本人;
  (三)农机投诉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解;
  1、争议双方要调查、调解、达成和解方案的,应形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农机投诉站负责监督执行;
  2、前期调解不成,但仍有和解可能,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农机投诉站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再次调解。现场调查的有关费用由投诉站与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3、调解中需做技术鉴定检测的,由争议双方约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到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4、争议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农机投诉站可以终止调解。
  (四)如被投诉者逾期不予答复,农机投诉站则发“催办通知”。连续三次催办不予处理的,可公布有关投诉材料;
  (五)对于一些典型案例,或影响面较大、问题严重的投诉案例,可以通过媒介单位公开批评。凡公开批评的,必须真实客观,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并经过审批手续。公开批评前一般需要反馈给被批评者进行核实。
  第七条 搞好年度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将年度总结汇总到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
  第八条 本规则由中国消费者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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