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技术改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应当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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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 奖 金 额 │荣誉奖
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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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百万元以上 │ 二千五百元至四千元 │ 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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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 │ 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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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 │ 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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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三百元至五百元 │ 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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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一万元以下 │ 三百元以下 │ 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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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根据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序和推广范围,参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第八条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第五等级的限额内的酌情给予奖励;如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等级。实际应用后增发奖金时,应当剔除已发放的奖金额。
第九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节约或者创造的价值,自采用之日起,按十二个月为计算单位,并经采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