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
(国发〔1989〕76号)
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以下简称“农转非”),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经济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调整、制定了一些“农转非”政策,对保证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解决了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但是,一个时期,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与宏观管理,不少地区对“农转非”政策放得过宽,控制不严,致使“农转非”人数增长过快,规模过大,超过了财政、粮食、就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承受能力,如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更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加强对“农转非”的宏观管理,使其增长的速度和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这既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一项长期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国家计委要研究、制定“农转非”中长期规划,编制分地区“农转非”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下达。各地区要把“农转非”人数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突破的要在下年度计划指标中相应扣减。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过程中,必须把“农转非”的规模压下来,使之与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计委、商业部、公安部关于一九八九年、一九九0年分地区“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随文下达。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农转非”政策。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以及经批准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公安部、商业部)制定的“农转非”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农转非”政策,或对国家规定的“农转非”政策放宽条件,扩大范围的,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
三、对“农转非”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各地审批“农转非”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范围内,“农转非”优先放在哪些方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