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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根据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若干政策性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对于我党在敌伪统治区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仍按照中央组织部级组通字〔1983〕34号和组通字〔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手续办理。对于秘密外围组织要根据其建立的状况和进行革命活动所起的实际作用,区别情况,严格把关,审查确定。对于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建立和直接领导的、其成员是专职从事革命活动的、在组织动员群众坚持抗战起了重大作用的进步团体,可予审批。其他进步团体一般不再审批。
  当地解放前夕,为迎接解放参加我党组织和领导的护厂、护矿、护路、护校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成员,应肯定对革命做了有益工作的这段历史,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建国前我侨党在国外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不再逐一审批。参加这类组织现在国内工作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中组发〔1984〕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以本人档案记载及国内能够查到的确凿证明材料为依据,研究办理。
  2.对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及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原则,仍按照中组发〔1982〕11号、组通字〔1983〕49号和组通字〔1986〕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在审批时,必须按照确系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建国前开学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大学、公学),学员结业后随即分配工作等项条件,严格把关,审查确定。
  从上述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大学、公学)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入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学校学习的,或者结业后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对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中等学校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仍按中组发〔1982〕11号和组通字〔1983〕49号文件规定办理。
  3.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行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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