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赴日研究生留学期限及结业
回国后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87〕教外亚字580号)
日本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医科除外),根据日本大学授予二十学位的惯例,攻读理、工、农、医等学科的研究生多数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获得博士学位,少数人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攻读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生多数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只能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极少数人可获得博士学位。
根据上述情况,经商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对赴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留学期限及结业回国后的待遇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三年期限内完成学业,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课程修了证书,按期回国工作。
二、若在规定的三年期限内,未能获得博士学位,而确需延长学习时间,并征得导师意见,在延长期限内,能够获得博士学位者,须由本人向使、领馆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导师签署意见。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间的费用自理,回国机票仍由国家提供。
三、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回国后,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者,可根据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确定职务,按照国家职务工资的规定,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回国后,在尚未确定职务前,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在日本获得博士学位者,与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者享受同等工资和生活待遇;
(2)攻读理、工、农、医学科的博士生,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者,与国内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生享受同等工资和生活待遇;
(3)攻读人文、社会学科的博士生,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并完成博士论文者,回国后由具备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大学或单位进行审议,确认达到相当水平者,可与国内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生享受同等工资和生活待遇。
(4)人文、社会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但无博士论文者,或其论文在国内经审查未达到相当水平者,与国内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生享受同等工资和生活待遇。
五、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者,如本人回国后,在工作期间愿申请博士学位,可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