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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赴日研究生留学期限及结业回国后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赴日研究生留学期限及结业
 回国后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87〕教外亚字580号)


  日本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医科除外),根据日本大学授予二十学位的惯例,攻读理、工、农、医等学科的研究生多数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获得博士学位,少数人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攻读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生多数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只能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极少数人可获得博士学位。
  根据上述情况,经商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对赴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留学期限及结业回国后的待遇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三年期限内完成学业,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课程修了证书,按期回国工作。
  二、若在规定的三年期限内,未能获得博士学位,而确需延长学习时间,并征得导师意见,在延长期限内,能够获得博士学位者,须由本人向使、领馆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导师签署意见。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间的费用自理,回国机票仍由国家提供。
  三、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回国后,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者,可根据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确定职务,按照国家职务工资的规定,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回国后,在尚未确定职务前,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在日本获得博士学位者,与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者享受同等工资和生活待遇;
  (2)攻读理、工、农、医学科的博士生,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者,与国内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生享受同等工资和生活待遇;
  (3)攻读人文、社会学科的博士生,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并完成博士论文者,回国后由具备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大学或单位进行审议,确认达到相当水平者,可与国内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生享受同等工资和生活待遇。
  (4)人文、社会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但无博士论文者,或其论文在国内经审查未达到相当水平者,与国内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生享受同等工资和生活待遇。
  五、获得博士课程修了证书者,如本人回国后,在工作期间愿申请博士学位,可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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