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公派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的变化而改变,仍须遵守国家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
三、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身份均在出国前确定,出国后不得改变。
四、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附二: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其出国前,由国内选派单位明确其出国留学任务及期限。
二、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业务需要,须延长在国外的留学期限,应经过批准。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四、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五、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和半年以内者,须提前一个月由本人持国内派出单位同意信件,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由使、领馆审批。
六、对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者,按下列办法审批:
1.申请人须提前三个半月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填写《延长留学期限申请》(简称“JW104”表,附后-本书略),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
2.“JW104”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申请人的国内派出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应在收到“JW104”表后两个月内,经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作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4.“JW104”表自使、领馆寄出后的三个月内得不到答复的,该项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由使、领馆审定。
七、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获准延长留学期限内的国外费用均自行解决。对原定由国家提供回国旅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包括本细则发布前已经批准延期者),回国旅费从所得国外资助中解决,不足部份由使、领馆按我在当地公费留学人员生活费标准核算后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