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严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飞行事业心强,为发展民用航空事业努力工作;
3.了解民用航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飞行法规;
4.体格条件合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健康标准。
第五条 评审、聘任(任命)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应以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水平的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飞行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驾驶专业人员职务任职条件
1.四级飞行员
(1)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驾驶专业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取得副驾驶执照;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机上设备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及操作方法;
(3)具有完成飞行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三级飞行员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四级飞行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四级飞行员四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的航空理论知识,较熟练地掌握机上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能正确判断和处理飞行中的特殊情况,并熟知飞行手册、有关条例细则和规章制度;
(3)具有完成一般飞行任务的技能,经考核合格,取得通用航空昼间三号以上天气标准、运输航空昼间二号以上天气标准的驾驶执照,并能胜任本职工作、未发生责任等级事故,连续安全飞行800小时(运输飞行,以下同)以上;
(4)能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的一般英文技术资料。
3.二级飞行员
(1)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三级飞行员四年以上;
(2)具有较系统的航空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各种复杂情况飞行经验,熟练掌握机上设备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能迅速准确判断和处置飞行中的疑难问题,能正确分析各种事故征候和飞行事故,并能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飞行安全的预防措施;
(3)具有完成较复杂的飞行任务的技能,经考核合格,取得通用航空昼间二号以上天气标准、运输航空昼间一号夜间二号以上天气标准的驾驶执照,并能按机长的职责要求,圆满完成所飞机型的各种飞行任务,取得较好的成绩,未发生责任等级事故,连续安全飞行4000小时以上;
(4)能够编写飞行训练大纲、教材、技术资料,并能担任教学或技术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