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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助理经济师,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第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经济师,应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
  第九条 高级经济师,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担任经济师、高级经济师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一般应该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经济研究、经济情报等工作的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应该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泛选拔人才,对在经济活动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考试,确具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 职务设置与职责

  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职务的设置、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单位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规定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拟订实施方案,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在制订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时,要考虑设职单位的性质、任务、规模、知识密集程度和地区条件等因素。
  经济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生产、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地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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